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现将《河北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试行)

 

  河北省工业信息化厅

 

  2021年10月29日

 

  附件

 

  河北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试行)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非常时期省内居民和食品企业的食盐供应,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应对省内发生的各类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3.2本预案所称食盐储备,为全社会食盐储备,包括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食盐储备。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

 

  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工业信息化厅牵头负责河北省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2 分级负责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当地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制定和食盐应急供应处置。各地应急预案的制定,应结合本应急预案和各地实际。

 

  1.4.3 政企联动

 

  省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政府食盐储备企业作为食盐专营主体,在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情况下,应服从调配,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联动,共同积极应对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

 

  1.4.4 合理调度

 

  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情况下,经省政府同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学合理调配全省各类食盐储备。

 

  二、食盐供应应急联动体系

 

  2.1 省级食盐供应应急联动体系牵头单位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省级食盐供应应急联动体系牵头单位,主要职责:

 

  2.1.1负责向省政府报告,商相关部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全省食盐供应应急工作,制定应急措施,作出应急决策。

 

  2.1.2负责向相关部门公告情况并联合向媒体发布信息。

 

  2.1.3 必要时协调相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调运食盐。

 

  2.1.4组织协调地区之间应急工作。

 

  2.2 省食盐供应应急联动体系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包括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

 

  2.2.1省商务厅负责指导协调商务系统食盐市场供应工作。

 

  2.2.2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情况下,采取临时价格干预等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负责协调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铁路的专项运输;做好政府食盐储备(数量、品种、布点、更替等)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到常备不懈。

 

  2.2.3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居民饮用水水碘状况侦查、重点人群碘营养水平动态监测工作,适时公布全省高碘地区动态分布情况,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

 

  2.2.4省公安厅负责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治安处置,协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食盐经营中的恶意囤货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2.5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政府食盐储备工作年度所需资金,以及应对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动用全社会食盐储备所产生的应由省级政府承担费用的预算管理。

 

  2.2.6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下食盐专项应急运输。

 

  2.2.7省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食盐经营中的恶意囤货、不正当竞争等扰乱食盐市场正常秩序和涉及食盐质量安全案件的查处。

 

  2.3 省食盐供应应急联动体系机构设置

 

  2.3.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承担食盐供应应急办公室日常工作。

 

  2.3.2当食盐供应应急事件发生时,4个应急专项工作组立即进入工作状态,工作组成员实行集中办公。

 

  2.3.2.1综合信息组:负责有关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新闻发布、舆论引导,信息传递、文件管理工作。牵头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成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商务厅。

 

  2.3.2.2市场供应组:负责组织、协调食盐的生产、储备、调运、销售工作。牵头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成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商务厅。

 

  2.3.2.3支持保障组:负责食盐供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生产要素和交通运输工具调配工作。牵头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成部门: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2.3.2.4市场监管组:负责监测食盐市场秩序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牵头部门:省市场监管局,组成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

 

  2.4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政府食盐储备企业

 

  2.4.1 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政府食盐储备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省食盐储备相关规定,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政府储备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要求。

 

  2.4.2 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按照应急联动牵头单位的要求,将储备食盐投放指定市场。

 

  2.4.3 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按照应急联动牵头单位的安排,及时调整食盐生产、调运计划,无条件首先满足和保证食盐市场需求。

 

  2.4.4 在日常市场销售中发现有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苗头的,及时向盐业主管部门报告;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协助应急联动牵头单位掌握市场动态。

 

  2.5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

 

  2.5.1 负责本区域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编制。

 

  2.5.2 牵头负责本区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5.3 执行上级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处置指令。

 

  2.5.4 及时上报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处置信息。

 

  三、启动应急预案条件

 

  3.1 接到地方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上级部门等通知,发生突发事件,需启动应急预案的。

 

  3.2 发生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

 

  3.3 发生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

 

  3.4 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发生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引起食盐抢购,导致食盐价格上涨或出现大范围食盐供应脱销的。

 

  3.5 其他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需启动应急预案的。

 

  四、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分级及认定

 

原标题:【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内容摘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现将《河北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试行) 河北省工业和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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